法律分析:董事會由所有董事組成。具體如下:
1、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實行累計投票制;
2、累計投票制度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個股份都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3、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4、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一半以上選舉產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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