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入經辦流程1.在新參保地社保機構參保繳費后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單位辦理需加蓋單位公章,他人代辦需本人簽字)、身份證復印件2.社保機構審核轉移接續申請,符合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說明原因。3.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4.新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后,1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手續,并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二)轉出經辦流程1.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前,辦理暫停繳費手續后,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并按規定提供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2.社保機構審核相關材料,符合條件的,為轉出申請人打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3.參保人員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及相關材料到新就業地社保機構申請轉入。4.原參保地社保機構收到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的《轉移接續聯系函》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轉出手續,劃轉基金,并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寄至接受地社保經辦機構。
(三)建立臨時繳費賬戶人員轉移流程1.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臨時繳費賬戶建賬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申請,填寫《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申請表》。2.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受理轉移申請,審核無誤的,自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向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發出《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聯系函》。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應在收到《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回執傳至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3.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收到《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回執,按照經辦規程規定辦理轉出手續。4.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應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接續手續,按規定將轉移基金額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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