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運輸糾紛一般有四種途徑,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和訴訟是準司法或司法解決。運輸糾紛出現后,大多數情況下,糾紛雙方會考慮到多年良好的合作關系和商業因素,互相退一步,爭取友好協商調解,在此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但也會有一部分糾紛經過雙方較長時間協商,甚至在行業協會或其他組織介人調解的情況下還是無法解決,雙方只能尋求準司法或司法途徑解決。
一、運輸合同糾紛類型
1、單證糾紛。單證糾紛主要發生在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此類糾紛包括:因單證瑕疵引起的糾紛;因承運人簽發單證時的失誤引發的糾紛;因托運人未與收貨人達成協議,卻要求簽發特殊單證(倒簽或預借提單)而在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產生的糾紛。
2、貨物損失、滅失的糾紛。該類糾紛一般發生在承運過程中。造成此類糾紛的原因很多,可能是由于托運人自身的過失造成的,如包裝不良、標識不清引起,也可能是承運人的過錯造成的,如積載不當、操作失誤、運具選擇不當等。另外,還有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損失、滅失,應根據風險分配原則分擔風險。
3、延遲交付糾紛。這是指因承運人在合同約定期限以后進行交付而發生的糾紛。糾紛發生的原因主要有:因承運貨物發生交通事故;因積載能力而必須將貨物延遲發送;因過失造成中轉滯留;因某種原因而繞行導致發生糾紛。
4、運雜費糾紛。這是因為托運人或收貨人的故意或過失,未能及時或全額交納運費,以及因在履行合同中所發生的其他費用而發生的糾紛。
5、運輸工具損害糾紛。這是指因托運人的過失,造成對承運人的運輸工具損害而引發的糾紛。
二、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
從便利審判與訴訟以及存在實際聯系的角度出發,運輸合同糾紛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是適宜的。目的地是指客、貨運輸的最終到達地。
運輸合同可能是單一的運輸工具來完成,比如由路上運輸或者水上運輸或者空中運輸單獨完成,也有可能采取的是多種運輸工具聯合運輸,路上運輸還存在公路運輸和鐵路運輸之分。
采用不同的運輸工具,就可能形成是由普通法院管轄還是由專門法院管轄的問題。實踐中處理這一問題的基本原則是:
1、如果是采用單一運輸工具,則按運輸工具不同來確定管轄法院,比如采用水運,則由海事法院管轄,采用鐵路運輸,則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2、如果是采取聯合運輸,根據具體情況,凡是與海事有關的,由海事法院管轄,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3、在聯合運輸中,如果同時存在水運和鐵路運輸的,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法律并未作出具體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選擇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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