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外賣出現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進行賠償
1、外賣小哥在送外賣的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外賣小哥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來確定其是否應當對其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
(1)如果外賣小哥在送外賣的過程中遵守交通規則,對事故不負主要責任,可以認定為工傷,獲得工傷保險的賠償。
(2)若外賣小哥未遵守交通規則,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2、關于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工傷賠償與交通賠償有抵觸嗎
在外賣小哥工作中,因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工傷的,在賠償的責任上屬于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相競合。此時,受害人處于一方面,由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使受害人與行為人之間形成了侵權民事法律關系;另一方面,勞動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主張工傷賠償的同時可否依據《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等民事法律法規來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對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常發生爭議,法律未給予明確規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徑庭,經常出現相同情況不同對待的局面。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的規定,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不過就很多地區而言,未規定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的先后順序,僅規定醫療費不得重復支付。
2、對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責任導致職工遭到事故傷害、并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償的,同時又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其工傷待遇應當區分待遇項目、支付途徑分別處理,原則是:
(1)屬于發生的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項目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屬參保職工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2)屬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項目,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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