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管轄法院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4 08:05:52
離婚案件管轄法院
離婚糾紛管轄法院規定如下:1、離婚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2、特殊情況下,離婚案件的管轄。(1)特殊情況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如果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被勞動教養。被監禁。3、對離婚訴訟案件的具體規定。
導讀離婚糾紛管轄法院規定如下:1、離婚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2、特殊情況下,離婚案件的管轄。(1)特殊情況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如果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被勞動教養。被監禁。3、對離婚訴訟案件的具體規定。
離婚糾紛管轄法院規定如下:
1、離婚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情況下,離婚案件的管轄:
(1)特殊情況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如果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
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
被勞動教養;
被監禁。
3、對離婚訴訟案件的具體規定:
(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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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管轄法院
離婚糾紛管轄法院規定如下:1、離婚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2、特殊情況下,離婚案件的管轄。(1)特殊情況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如果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被勞動教養。被監禁。3、對離婚訴訟案件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