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征地造成的農業剩余勞動力由誰安置?
因征地造成的農業剩余勞動力由縣、市土地管理機關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分別負責安置。
2、安置的主要途徑有哪些?
安置的主要途徑有:
(1)發展農業生產。改良土壤。興修水利,改善耕作條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條件下,經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批準,適當開荒,擴大耕地面積;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結合工程施工幫助造地,但要按造地數量相應扣除安置補助費。
(2)發展社隊工副業生產。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下,因地制宜,興辦對國計民生有利的工副業和服務性事業。
(3)遷隊或并隊。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產隊,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組織遷隊;也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則,與附近生產隊合并。
3、安置不完的勞動力該怎么辦?
確實安置不完的剩余勞動力,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勞動計劃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可以安排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用地單位如有招工指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選招其中符合條件的當工人,并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的安置補助費。
生產隊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備遷隊、并隊條件的,本隊原有的農業戶口,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可轉為非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原有的集體所有的財產和所得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社隊商定處理,用于組織生產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準私分。
4、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的有什么救濟措施?
經批準安排被征地單位人員就業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的,相應的糧食供應指標以及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安置工作,分別由當地勞動、公安、糧食、民政部門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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