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院缺席判決的結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訴。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不能上訴,只能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缺席判決是指在當事人未到庭的情況下,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并作出判決的情形。缺席判決僅僅表明法院在當事人未到庭的情況下依法作出的判決,但并不會影響該缺席當事人在判決之后所享有的上訴權利。所以,盡管當事人未到庭,但若判決結果當事人不予認可,亦可以提起上訴。
一、一審判決離婚之后還能上訴嗎
按照我國相關規定,離婚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一樣,當事人對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是如果錯過了上訴期,就不能再上訴了。因此,在上訴期內,一審判決離婚的,是能夠上訴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現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是否還可以重新起訴
不可以。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超出時間則不可以重新起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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