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除名必須通過召開股東會會議并形成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實施,被除名股東對除名決議不享有表決權,除名決議的表決由被除名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即可,而并不需要經過司法程序;
但應在召開股東會會議前書面通知被除名股東出席股東會,并告知其有解釋、申辯的權利,在做出除名決議后,應將有關決議內容的書面通知送達被除名股東,并告知其有通過訴訟尋求救濟的權利。
一、對外擔保股東會決議通過比例是多少
對外擔保股東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對外擔保上的規定是一樣的,即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大股東有權停止公司的財務嗎
首先需明確大股東是一個相對定義,需確定大股東是相對控股還是絕對控股。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股東行使權利的機構為股東會,股東會能夠決議的事項由公司在成立時規定于章程,當然股東會決議也能修訂章程。通常來講,持有股權且約定決策權占比達到公司股權2/3以上,就形成了絕對控股,已經可以單獨形成股東會決議也就是可以決定公司不分紅等其他財務決策。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包括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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