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二條規定,未變更登記股東資格的確定方式:
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一、股東轉讓股權都有哪些條件
股權轉讓的前提條件:(一)公司依法設立公司是股東的載體,股東權依賴于公司的存在。如果公司沒有依法登記注冊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出資人當然不能具有股東資格,當然也不具備轉讓股權的資格。(二)股東依法取得股東資格作為公司的股東,無論是原始出資人還是繼受獲得公司股份的受讓人,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股東資格。(三)必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且取得合資企業董事會的通過,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根據《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無需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向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就合資企業而言,無論是投資者之間轉讓股權,還是合營一方向合營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都必須經過其他投資者簽字或者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四)獲得審批機關的批準。股權變更的登記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企業設立時的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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