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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仲裁聯系不上被申請人咋辦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4 0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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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仲裁聯系不上被申請人咋辦

    1、可以可以采用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鑒于無法找到當事人,一般可采用留置送達(留置于經營場所,須有見證人)、公告送達(單位門口張貼或者省級以上報紙刊登)。2、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請求,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3、找不到公司的法人,可根據工商檔案找公司所在地,即公司住所地,只要公司找到并有財產可供執行即可。一、撤回仲裁申請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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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1、可以可以采用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鑒于無法找到當事人,一般可采用留置送達(留置于經營場所,須有見證人)、公告送達(單位門口張貼或者省級以上報紙刊登)。2、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請求,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3、找不到公司的法人,可根據工商檔案找公司所在地,即公司住所地,只要公司找到并有財產可供執行即可。一、撤回仲裁申請是指什么。

    1、可以可以采用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鑒于無法找到當事人,一般可采用留置送達(留置于經營場所,須有見證人)、公告送達(單位門口張貼或者省級以上報紙刊登)。2、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請求,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3、找不到公司的法人,可根據工商檔案找公司所在地,即公司住所地,只要公司找到并有財產可供執行即可。

    一、撤回仲裁申請是指什么

    所謂撤回仲裁申請,是指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后,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之前,仲裁申請人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請,不再請求仲裁庭對該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仲裁裁決的行為。

    從仲裁實踐的具體情況來看,撤回仲裁可以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申請撤回仲裁申請,即仲裁委員會會受理仲裁申請事情后,仲裁申請人主動撤回仲裁申請的情形;《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一)申請仲裁后,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其和解協議的內容制作裁決書,申請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二)組庭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本會作出;組庭后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仲裁庭作出。(三)組庭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本會退回預收的案件受理費,但可根據實際情況收取部分案件處理費;組庭后,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本會根據實際情況退回部分預收的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第二種情形是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即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基于仲裁申請人的某種行為,仲裁庭推定其有撤回仲裁申請的意思,從而視為撤回仲裁申請的情形?!侗本┦兄俨梦瘑T會仲裁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二、醫療期內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仲裁流程是什么?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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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仲裁聯系不上被申請人咋辦

    1、可以可以采用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鑒于無法找到當事人,一般可采用留置送達(留置于經營場所,須有見證人)、公告送達(單位門口張貼或者省級以上報紙刊登)。2、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請求,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3、找不到公司的法人,可根據工商檔案找公司所在地,即公司住所地,只要公司找到并有財產可供執行即可。一、撤回仲裁申請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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