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快遞泡水了損失怎樣賠
快遞泡水損失的賠償應由快遞公司承擔。但是快遞公司以暴雨屬于不可抗力的主張,一般不會得到支持。具體的賠償金額,法律規定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存在的情況。
二、買賣合同交付風險由誰來承擔
一般情況下是由出賣人承擔的,但是同時法律規定了幾種標的物交付之前買受人承擔風險的情形。
《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七條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三、定作人的義務有哪些
1)合同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按約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因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其損失;
3)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
5)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當選規定仍不明確的,定作人應當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7)當事人對保管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仍不明確的,由定作人支付;
8)交付的工作成果毀損、滅失發生在定作人受領遲延后的,其風險由定作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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