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法定特殊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級別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以及其他各類案件之間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并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
1.1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17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例外情形,詳見第1.2、1.3、4部分的內容。
1.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民訴法》第18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其中,依據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的規定,重大涉外案件的判斷標準包括:
(1)爭議標的額大、
(2)案情復雜、
(3)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以及
(4)其他具有重大影響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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