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婚證明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未婚、離異、喪偶都算作未婚證明的開具范圍,因此未婚證明辦理時的材料也分為未婚、離異、喪偶三種情況。
1、未婚。當事人屬于未婚狀態的,須提交戶口簿、身份證,一張一寸照片;
2、離異。當事人屬于離婚狀態的,須提交戶口簿、身份證以及離婚證件原件,一張一寸照片;
3、喪偶。當事人屬于喪偶狀態的,須提交戶口簿、身份證以及原配偶死亡證明(公安部門出具或戶口上有標注),一張一寸照片。
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需當事人親自到場,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申請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原件以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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