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決:
1、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
2、被申請人未經仲裁庭的許可而中途退庭的。
根據仲裁實踐,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仲裁庭也可以售出缺席裁決:
1、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
2、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時的原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一、缺席判決的后果
我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钡谝话偎氖臈l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钡潜桓姹仨毜酵サ?,可以拘傳。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彼f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見《民訴意見》11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原告缺席判決的后果有哪些
當事人不到庭,很不利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會默認你放棄訴訟權利,如時效抗辯、質證權等等,并導致敗訴?,F實中,有不少案件缺席判決后,缺席的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這時才意識到,由于未及時到庭參加訴訟,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后果。一審不到庭,判決后再上訴,這也給自己及其他當事人制造了訴累。
被告缺席判決的后果
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即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訴訟后果,都會于言詞辯論之日到庭并進行辯論。但由于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如缺席的當事人下落不明又無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的,則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逾期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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