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社保還用解除嗎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4 08:04:52
公司解散社保還用解除嗎
注銷公司,也就是公司解散,不是由法定代表人決定,應當經過股東大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導讀注銷公司,也就是公司解散,不是由法定代表人決定,應當經過股東大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注銷公司,也就是公司解散,不是由法定代表人決定,應當經過股東大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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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社保還用解除嗎
注銷公司,也就是公司解散,不是由法定代表人決定,應當經過股東大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