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未婚公證一般需要以下材料:當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薄等身份證明;如果當事人已喪偶,則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證明或者喪偶證明等文件;如果當事人已經離異的,則可以提供離婚協議書或者離婚證等文件。
《公證法》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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