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前,參保人員攜帶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卡、《參保職工跨省流動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等有關材料至先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與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核對繳費信息后,出具《參保繳費憑證》,并告知轉移接續條件。
2、參保人員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并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3、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受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并予以審核。符合轉移條件的,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并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
4、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聯系函》后辦妥轉出手續,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并轉移基金。
5、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后辦妥轉入接續手續,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法律依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三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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