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仲裁庭成員不能出席仲裁會議怎么辦?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4 08:06:23
如果仲裁庭成員不能出席仲裁會議怎么辦?
法律分析:當仲裁庭成員因故不能出席仲裁會議時,仲裁程序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仲裁庭成員的替補人員可以頂替缺席的成員,同時也可以重新組建仲裁庭。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仲裁庭成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由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意見進行調整,調整后的仲裁庭可以繼續仲裁程序?!?。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審判長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成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的,由審判長根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意見決定是否重新組成合議庭?!?。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合議庭成員參加訴訟活動的費用,由國家財政撥付,也可以由當事人按規定支付?!?。
導讀法律分析:當仲裁庭成員因故不能出席仲裁會議時,仲裁程序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仲裁庭成員的替補人員可以頂替缺席的成員,同時也可以重新組建仲裁庭。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仲裁庭成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由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意見進行調整,調整后的仲裁庭可以繼續仲裁程序?!?。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審判長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成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的,由審判長根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意見決定是否重新組成合議庭?!?。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合議庭成員參加訴訟活動的費用,由國家財政撥付,也可以由當事人按規定支付?!?。
法律分析:當仲裁庭成員因故不能出席仲裁會議時,仲裁程序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仲裁庭成員的替補人員可以頂替缺席的成員,同時也可以重新組建仲裁庭。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仲裁庭成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由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意見進行調整,調整后的仲裁庭可以繼續仲裁程序?!?p>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審判長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成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的,由審判長根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意見決定是否重新組成合議庭?!?p>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合議庭成員參加訴訟活動的費用,由國家財政撥付,也可以由當事人按規定支付?!?p>根據以上法律依據,可以看出當仲裁庭成員不能出席仲裁會議時,應當根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意見進行調整,保證仲裁程序的順利進行。同時,替補人員或重新組建仲裁庭都是調整的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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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仲裁庭成員不能出席仲裁會議怎么辦?
法律分析:當仲裁庭成員因故不能出席仲裁會議時,仲裁程序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仲裁庭成員的替補人員可以頂替缺席的成員,同時也可以重新組建仲裁庭。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仲裁庭成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由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意見進行調整,調整后的仲裁庭可以繼續仲裁程序?!?。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審判長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成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的,由審判長根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意見決定是否重新組成合議庭?!?。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合議庭成員參加訴訟活動的費用,由國家財政撥付,也可以由當事人按規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