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股權收購要注意以下行為: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2、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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