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爭議仲裁程序如下:
1.合同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仲裁機構受理其仲裁請求,并向雙方送達相關文書;
3.組成仲裁庭后,對該合同糾紛開庭進行仲裁;
4.仲裁機構做出仲裁裁決,并出具裁決書。
一、技術合同中存在的問題怎么處理
技術合同中存在的問題的可以協商處理,也可以調解或者仲裁訴訟處理。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房屋租賃仲裁怎么搞
房屋租賃申請仲裁的前提條件是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約定了仲裁條款,明確了仲裁機構,或者是雙方于爭議發生后無法協商解決,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在此前提下,協議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至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需提交仲裁申請書,應寫明仲裁請求、案由、事實與理由、同時提交相關證據。仲裁費用較訴訟高。同時,仲裁是一裁終局,如任何一方不服,沒有上訴一說。
申請仲裁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明確;
2.請求要具體明確;
3.提供證據;
4.屬于仲裁機構受理爭議的范圍;
5.沒有向法院起訴;
6.提交房屋租賃糾紛仲裁申請書。
三、關于勞動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有什么
(一)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企業調解
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
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三)仲裁
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點:
1、提交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前提。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將其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如何產生、仲裁適用何種程序規則,都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雙方協商確定的。
2、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這個中立的第三者不是法院,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機構。各仲裁機構一般都提供各專業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定仲裁員。這些仲裁員是各行各業的專家,保證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3、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機構根據爭議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所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仲裁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和便利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訴訟那么嚴格,很多環節可以被簡化。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不像訴訟那樣實行兩審終審制,有利于當事人糾紛的迅速解決。而程序的簡化和裁決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決爭議的成本。
5、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并且各國有關的和仲裁規則都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所以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仲裁表現出極強的保密性。
(四)法院起訴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人民法院依據規定的程序受理并審理案件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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