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隱私權一般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有偷窺、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行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法律上任何人不得不經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們的日記、信件等。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但是一般情況下,可以從輕或者免除處罰。我國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都規定了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后者規定的更為具體,特別規定父母“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這里的“引導”“預防和制止”也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其中包含了防微杜漸的意思。然而,不可否認,父母要切實履行這些法定義務,對子女日常行為的了解和掌握是必需的,而知情權的滿足必然要求父母查看子女的相關信息。這就決定了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權決不能是絕對的。其實,這也是由未成年人的心智發育狀況決定的。從法律上講,未成年人分屬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階段,意味著他們對自身行為的性質和后果不能有正確的理解和把握,容易受蒙騙和利誘做出不當或違法犯罪行為。這也是未成年人不享有完全隱私權的基本依據。
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有哪些?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等;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并非法公諸于眾;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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