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事先對糾紛的性質及相關的有個基本的認識,對能否仲裁、勝算的把握等做到心中有數;二、確定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三、確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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