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根據下列情況確認:
1、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監護能力,那么未成年人的父母就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去世或者沒有監護人才的,有監護人才的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或者與未成年人聯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并由未成年人的父親、母親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認可的其他親友擔任監護人;
3、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親、母親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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