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在我國刑法中被規定為犯罪行為,根據實際情況判刑。金額較小的詐騙犯可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金額較大或有嚴重情節的可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金額特別巨大或有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重處情形下可加重刑罰。電信詐騙現象普遍,需依法判刑以維護社會安全秩序。
法律分析
一、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電信詐騙要判多久?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電信詐騙要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二、其他法條規定,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重處情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綜上所述,對于電信詐騙嚴重的侵害了他人的財產安全,同時也是危害到社會公共安全秩序的活動,所以會根據實際的詐騙行為活動造成的后果來進行判刑,首先需要去欸的那個涉案的金額數量是多少,然后確定相應的刑事處罰。
在當代社會一般情況下電信詐騙的現象還是比較多的,主要還是因為目前我們國家關于電信網絡這個方面管理的并不是特別的仔細,而且我們國家的網絡和電信發展的速度越來越快,給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結語
電信詐騙在我國刑法中的刑罰是根據不同情節和涉案金額而定的。根據刑法規定,電信詐騙犯罪的刑期一般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可能處以罰金、拘役或者管制。對于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犯罪行為,刑期可達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對于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犯罪行為,刑期可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電信詐騙的刑期還與涉案金額有關,金額越大,刑期越長。電信詐騙的頻發主要與我國電信網絡管理不完善以及網絡和電信發展迅速有關。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對于電信詐騙犯罪行為應依法判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條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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