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小股東權利的原因如下:
1、大股東控制股東會,大股東利用股東大會優勢股權比例,強行通過自己的決議。股東會形同虛設,小股東缺乏話語權和影響力。甚至從未被通知參加股東會;
2、大股東控制經營權,大股東利用資本多數決策原則控制股東會,然后操縱董事會,控制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和經營權。除了公司的經營管理經營管理之外,甚至無法了解公司的基本經營狀況。在極端情況下,連公司的大門都進不去;
3、大股東限制分紅,大股東控制的實際經營者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利潤,轉移經營風險,或者通過高年薪制度變相分紅,侵犯小股東的投資收益權,失去小股東投資公司盈利的目的。即使公司連年盈利,也從不分配紅利;
4、小股東苦難深重,無門退出,在原有的法律制度下,小股東在失去經營管理、收益甚至知情權的情況下,無法轉讓出資退出公司;在公司多年虧損、發展無望、目的落空的情況下,無法解散公司,停止損失擴大。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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