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閑農業用地有哪些限制?如何規避這些限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可以用來做休閑農業用地的,對于農村休閑農業用地還是有限制的。
1、不得占有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俗稱“吃飯田”、“保命田”,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對于基本農田有五不準:
(1)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
(2)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建設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等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
(3)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
(4)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
(5)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除外)。因此在進行休閑農業開發中必須弄清楚其是否占有基本農田。
2、不得超越土地利用規劃各地區國土資源部門都會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劃會規定土地用途,明確土地使用條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規劃確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土地;此外還會確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對年度內新增建設用地量,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等做出具體安排。休閑農業開發必須要明確當地土地規劃中其園區所占土地的用途,符合規劃使用條件的要積極爭取土地建設使用指標,以滿足休閑農業園區對建設用地的要求。
3、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用地范圍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等用地須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而非按農用地管理。進行建設用地進行管理就必然涉及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業設施興建之前為耕地的,非農建設單位還應依法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這在無形中既增加了休閑農業開發建設成本,而且也使得農業休閑開發變得更為復雜,甚至會使部分休閑農業夭折。如何規避這些限制在休閑農業開發中大致存在六種方式來規避休閑農業用地限制。用設施農用地的名義直接進行餐飲住宿的建設;以建設臨時生產用房名義進行修建;修建水泥柱,將建筑物騰空,以滿足不破壞耕作層的要求;修建木屋或鋼架房,即使查處也能低成本拆除;以建設溫室大棚的方式建餐廳;用可移動的集裝箱和房車進行餐飲住宿活動。以上方式打起了政策的“擦邊球”,用以規避土地監管,但這些方式都碰觸了土地使用政策的紅線,根本就無法規避休閑農業用地的限制,因此存在著很大不確定性和風險。其實最合法安全的方法就是通過立項審批,申請建設用地,但這也是最困難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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