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又稱農用地。指直接或間接為農業生產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捕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如水庫、閘壩、堤埝、排灌溝渠等),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一切農業生產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根據設施農用地特點,從有利于規范管理出發,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一)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2.規?;B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用地等。(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等設施用地;2.倉庫用地:指存放農產品、農資、飼料、農機農具和農產品分揀包裝等必要的場所用地;3.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上述規定的原則,對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做出進一步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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