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解釋,限制減刑意為重大刑事案件判定為死緩時,若后期有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所以限制減刑不是說不可以減刑,而是表示只能減刑一定的時間,不可無限制減刑。
一、死刑限制減刑適用哪些主體
限制減刑是刑法修正案
(八)新增的內容,限制減刑的適用主體有以下三類:
1、被判處死緩的累犯;
2、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3、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具體到死緩限制減刑的執行,刑法修正案
(八)在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中專門增加了一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這個規定說明限制減刑的罪犯仍可減刑,但要保證最低的服刑期限。
之所以要對對死緩犯適用限制減刑,是由于我國較為寬松的減刑、假釋等制度的存在,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只要不是立即執行,即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而死緩是可以適用減刑、假釋制度的,這樣一些犯有較嚴重罪行的犯罪分子比如暴力性犯罪分子,經過多次減刑或者假釋后,一般經過十幾年就可以刑滿出獄或者被假釋出獄,難以起到矯正犯罪分子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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