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侵犯孩子的隱私權也屬于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未經他人允許偷看他人的信件都是侵犯隱私權的表現,無論是父母還是其他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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