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于小股東的保護有:規定股東平等為基本原則,在此基礎上,又提出少數股東權益保護的原則予以補充。例如,法律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任意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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