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車輛經銷商遲遲不能提供車輛合格證,消費者可要求退車,或向消協部門投訴。如果車輛已投入使用,雙方可協商解決。如果簽合同時對方隱瞞了實際情況,構成欺詐,可以撤銷合同,一年內去法院起訴撤銷合同。產品合格證是指生產者為表明出廠的產品經質量檢驗合格,附于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的合格證書、合格標簽或者合格印章。這是生產者對其產品質量作出的明示保證,也是法律規定生產者所承擔的一項產品標識義務.以電子產品為例,產品合格證除包括產品的型號、名稱、規格、生產單位及地址等內容外還應有下列內容,執行產品標準號、檢驗項目及其結果或檢驗結論。成批交付的產品還應有:批量、批號及抽樣受檢件的件號等。產品的檢驗日期、出廠日期、檢驗員簽名或蓋章(可用檢驗員代號表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一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準許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進行認證后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資格。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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