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辭職有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事實勞動關系要怎么處理
處理事實勞動關系的辦法:由單位與勞動者及時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逾期不愿意簽訂的,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簽訂,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但不超過11個月;其他。
二、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屬于違法嗎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違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支付雙倍工資一般不超過11個月。
三、三年沒簽勞動合同可以申請訴訟嗎
三年沒簽勞動合同可以索賠。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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