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婚證的辦理程序如下:
1、夫妻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應當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對離婚的事項以及意愿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放離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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