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簽證辦理流程:
領表 → 照相貼相片 → 交表領回執 →繳費領收據 → 領證
一、辦理護照的程序:
(1)遞交有效的護照。
(2)遞交與申請事由相關的各種證件,例如有關自己出生、婚姻狀況、學歷、工作經歷等的證明。
(3)填寫并遞交簽證申請表格。簽證不同,表格也不同,多數要用外文填寫、同時提供本人照片。
(4)前往國駐該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官員會見。有的國家規定,凡移民申請者必須面談后,才能決定;也有的國家規定,申請非移民簽證也必須面談。
(5)大使館或者領事館,將填妥的各種簽證申請表格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呈報國內主管部屬門審查批準。有少數國家的使領館有權直接發給簽證,但仍須轉報國內備案。
(6)前往國家的主管部門進行必要的審核后,將審批意見通知駐該國使領館。如果同意,即發給簽證。如果拒絕,也會通知申請者。(對于拒簽,使領館方面也是不退簽證費的)
(7)繳納簽證費用。一般來說,遞交簽證申請的時候就要先繳納費用,也有個別國家是簽證申請成功的時候才收取費用。一般而言,移民簽證費用略高,非移民簽證費用略低。也有些國家和地區的簽證是免費的。
二、辦理護照所需的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復印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復印件;
3、未滿16周歲的公民,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并提交其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及復印件;
4、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5、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批準,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辦理護照的要求:
1、準備申請時須提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原件,貼近期2寸淡藍色背景彩色證件照1張;與出境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戶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和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
2、準備出國探親、訪友、旅游、留學、定居、就業或從事商務等其他非公務活動,需要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領取《中國公民因私出入國(境)申請表》。領表地點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縣)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沈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領取。
3、填寫申請表須用黑色或藍黑色墨水筆填寫,要求字跡清楚、整潔,不準涂改。
4、取證可由本人領取或通過郵政局速遞,按照《取證回執單》上的日期領取證件。須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持《取證回執單》,交費后領取證件。
5、護照辦理時間: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偏遠地區或交通不便的地區或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護照的,經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簽發時間可延長至30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七條
普通護照的登記項目包括:護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護照的簽發日期、有效期、簽發地點和簽發機關。
普通護照的有效期為:護照持有人未滿十六周歲的五年,十六周歲以上的十年。
普通護照的具體簽發辦法,由公安部規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換發或者補發護照:
(一)護照有效期即將屆滿的;
(二)護照簽證頁即將使用完畢的;
(三)護照損毀不能使用的;
(四)護照遺失或者被盜的;
(五)有正當理由需要換發或者補發護照的其他情形。
護照持有人申請換發或者補發普通護照,在國內,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在國外,由本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后申請換發或者補發普通護照的,由本人向暫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
外交護照、公務護照的換發或者補發,按照外交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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