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法規定的護照類型不包括禮遇護照。
我國政府頒發三種護照,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普通護照。具體內容如下:
1、外交護照一般是頒發給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員使用的護照如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和到外國進行國事活動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國會或政府代表團成員等,都使用外交護照。根據國際慣例,上述人員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般也發給外交護照;
2、公務護照是發給國家公務人員的護照,也有的國家稱這種供政府官員使用的護照為官員護照。此外,各國都把這種護照發給駐外使館中的不具有外交身份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和成年子女;
3、普通護照是指發給一般公民使用的護照。在我國,普通護照又分為兩種,一種是因公普通護照,一般發給國家派出的研究生,留學生,訪問學者和工程技術人員等,這種護照由外交部或地方外辦頒發。另一種是因私普通護照,由國家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權的各地公安機關頒發給因私事前往外國或旅游居住在國外的本國僑民使用的護照。
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普通護照有效期最長不超過10年,期滿后換發新照。香港特區護照的有效期一般為10年,簽發給16周歲以下兒童的護照有效期為5年。澳門特區護照有效期一般為10年,簽發給16周歲以下兒童的護照有效期為5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八條 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護照。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聯合國、聯合國專門機構以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中工作的中國政府派出的職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務護照。
前兩款規定之外的公民出國執行公務的,由其工作單位依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向外交部門提出申請,由外交部門根據需要簽發外交護照或者公務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五條 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三條 護照分為普通護照、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
護照由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向外國政府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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