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買社會保險離職可以要求賠償。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六個月計算,補償金額為半個月工資。
降薪不同意離職會給補償嘛?
降薪不同意離職是否有賠償是要視情況而定的:
1、如果主動提出工人辭職,不會有補償的,主動工人辭職的行為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2、公司以不正當的調崗、降薪等方式使勞動者被迫工人辭職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如公司有其他違法行為,保留相關證據并到勞動局投訴,可以一并提出賠償請求。
降薪是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需要甲乙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應履行原合同內容。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并可支付賠償金。因此,如果系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導致勞動者被迫工人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可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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