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是。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簽訂機動車買賣合同后,要不要付款要依據合同的條款而定,而在實踐中一般是先議定金,提車后再付購車款的。
法律依據: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條 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六條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并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一)國產汽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二)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五)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六)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
第十五條 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應當核實登記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并如實開具銷售 發票。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