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勞動關系等民事行為中,無論是初次簽訂勞動合同,還是續簽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簽名都是其在法律上同意的表示,是對合同權利義務接受的表示。簽名者應對自己的行為所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責任。若他人代簽合同,應得到當事人書面委托或事后追認,否則,合同不對該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如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目前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推行勞動合同制的過程中,不嚴肅地對待勞動合同的形式要求,隨意漏簽、代簽的情況時有出現,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的勞動糾紛。因此,不要忽視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既不要沒有得到授權代為別人簽訂合同,也不要隨意委托別人代簽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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