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范圍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二)成年人的監護人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一、監護的解釋以及什么人享有監護權
(一)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接收公安機關護送來的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臨時監護責任。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履行臨時監護責任一般不超過一年。
(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可以采取家庭寄養、自愿助養、機構代養或者委托政府指定的寄宿學校安置等方式,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照料,并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導、情感撫慰等服務。
(三)未成年人因臨時監護需要轉學、異地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
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近親屬要求照料未成年人的,經公安機關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確認其身份后,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可以將未成年人交由其照料,終止臨時監護。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要求照料未成年人的,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同意,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可以將未成年人交由其照料,終止臨時監護。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將未成年人送交親友臨時照料的,應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并書面告知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和撤銷監護人資格。
(四)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可以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對監護人開展監護指導、心理疏導等教育輔導工作,并對未成年人的家庭基本情況、監護情況、監護人悔過情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進行調查評估。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及后續表現情況應當作為調查評估報告的重要內容。
二、人身監護權
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一)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于精神病人,亦同。
(二)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三)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
(四)撫養義務。這一義務源于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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