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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孩子監護權,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3 19: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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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孩子監護權,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于精神病人,亦同。2、交還。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4、扶養義務。這一義務源于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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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于精神病人,亦同。2、交還。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4、扶養義務。這一義務源于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

    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于精神病人,亦同。2、交還。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4、扶養義務。這一義務源于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如果是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通則》規定不承擔此項賠償義務。6、對于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其康復。

    一、監護人承擔責任的規則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則推定監護人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監護人能證明自己盡到了對被監護人的監督和保護義務的,可以適當減輕而非免除他的民事責任。

    一般說來,法院在認定監護人是否盡到了監護責任時,應根據社會一般人能盡的監護義務,結合被監護人的年齡、監護人的監護條件和能力,以及周圍社會環境等因素綜合考察確定。一般說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年齡越小(或精神病人病情越重),對監護人的監護義務要求越高。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監護人此時也應承擔民事責任,但他可以以自己盡到了監護責任為由,適當減輕自己的民事責任。

    然而,監護人對于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時,因監護人為自然人或單位的不同,監護人承擔的民事責任也有差別。自然人擔任監護人的,沒有財產的被監護人造成他人的損害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有財產的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首先用被監護人的財產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在后一種情形下,監護人僅承擔補充性的賠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必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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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孩子監護權,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于精神病人,亦同。2、交還。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4、扶養義務。這一義務源于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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