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資。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只要勞動者實際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工資。盡管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自動離職后,只要之前有在用人單位上過班,用人單位就應該按照勞動者實際出勤天數及時支付相應工資,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的理由扣押不給。因此即使沒簽勞動合同,工作了三天辭職也是有工資的。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勞動的事實,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后走人,可以要求支付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影響勞動者辭職,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供辭職書后辭職。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等;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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