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死緩制度:
(1)適用條件: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要件: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2)死緩考驗: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期限計算:刑法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p>(4)死緩核準執行死刑的條件:“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實體條件:是否故意犯罪。該故意犯罪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即可,不必要是嚴重故意犯罪。不包括過失犯罪。
(5)死緩不是獨立刑種,而是死刑的執行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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