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是勞動關系,都應該在辭職的時候,一次性結清所有工資;有的公司的做法是在發薪日將離職員工的工資一起發放,如果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是可以的;2、未簽訂勞動合同,一般都不會繳納社保,因為社保經辦部門在給勞動者辦理社保時,都需要勞動合同備案;未依據繳納社保,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及經濟補償金,還是可要求補繳社保;3、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秳趧雍贤ā返谌藯l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如果沒有簽勞動合同從公司離職多長時間呢有結工資沒有簽合同,那么勞動者辭職,必須在離職當天結清工資,不然,反映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月工資。另外,未簽訂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用人單位用工超過一個月不簽勞動合同,已是違法用工。勞動者可以隨時離職,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眲趧诱呖梢灾鲝堄萌藛挝恢Ц峨p倍工資。如用人單位用工不滿一個月,勞動者辭職,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眲趧诱甙创艘幎ㄞo職,用人單位應當在十五日之內結清工資和辦理離職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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