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給員工繳納的社保是由國家強制執行的,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如果企業沒有給員工 繳納工傷保險 和生育保險,員工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進行投訴。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繳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 社會保險費 ,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一)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 失業保險金 損失。 (二)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 生育保險待遇 費用。 (三)承擔 工傷保險費 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四)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 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如因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致使不能及時轉移檔案而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的工資損失等等。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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