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什么情況下可以判處緩期二年,法律沒有規定,從司法實踐來看,一般應具備以下情節:
1、民憤不是極大的;
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表現的;
3、中有多名,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為嚴重的罪犯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嚴重罪行的;
4、犯罪分子智力發育不全,屬于有限責任能力的;
5、由于被害人的明顯過錯,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人的;
6、犯罪分子出于義憤而殺人的;
7、其他特殊應當留有余地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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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
依據法律相關規定,行刑者基于相關權力,剝奪一個犯人生命的刑罰,世界上最古老、同時最嚴厲的刑罰之一。對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堅決鎮壓,嚴懲罪犯者、威懾和教育有犯罪企圖者,保護合法居民的各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及人類倫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擁有特殊及重要作用,其效果也非常顯著。在各類私有制度社會,作為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將像法庭、監獄、警察等國家機器一樣,擁有長期的存在合理性。
目前適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國家以其具體規定為準):蓄意謀殺、嚴重的故意傷害、強奸、暴力搶劫、劫持、綁架、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節極其嚴重的各類普通刑事犯罪、數額巨大的貪污受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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