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女職工具有相關的法律保護條例,產假與年休假不能混為一談,若公司將女職工的年假和產假并在一起,女職工可以到法院申請維權,一般來說,只有職工帶薪休事假、休病假和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才會和年休假抵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三條 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第五條 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責令支付;屬于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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