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上班期間的工資報酬。女職工產假期間,是沒有工資的,享有的是社會保險待遇——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月支付,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產假期間,不需要提供勞動,享受生育津貼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要求上班的,提前結束了產假,向企業提供了正常勞動,應當得到正常工資,而這工資不因女職工享受了生育津貼而減少。即女職工按用人單位要求提前結束產假上班,可以生育津貼和雙倍工資兼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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