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誤導簽了合同,能解約。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變更合同;如果無法協商一致或者不想協商解決的,誤解方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合同。
在法律規定中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一、顯失公平合同應該如何處理
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根據法律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能否撤銷技術服務合同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撤銷合同。如果有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情況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睹穹ǖ洹返谝话偎氖邨l【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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