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 離婚協議書 是 夫妻雙方離婚 時一個必要的法律文件,它的主要內容是經過雙方協商雙方達成離婚的意愿,并對 夫妻財產分割 和子女撫養分擔問題進行相應的處理約定。雙方到民政部門 辦理離婚手續 時,必須向民政部門提交離婚協議書,而且只有在 離婚手續辦理 完畢后,離婚協議書才會產生法律效力。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強制力,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無論是對子女撫養還是財產分割,都有反悔的權利。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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