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依法簽訂的中介合同有法律效力,其違約的賠償標準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居間合同與中介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居間合同也叫中介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提供訂約媒介等交易媒介服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在居間合同中,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當事人是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當事人是委托人。
中介合同是一方當事人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的合同,為有償合同。其為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中介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給付義務的履行有不確定性。在中介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動實現中介目的時,委托人才會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而中介人能否實現中介目的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給付義務的履行也具有不確定性。中介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規應當對中介人的資格作出限制,要求中介人具有相應的知識、能力和從業素件,并規定國家機關、領導干部等有特殊職權的人不得作為中介人從事中介交易。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居間人對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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